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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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5:37
【问题提出】
2007年4月4日,梁某驾驶苏B193XX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驾驶证企业聘用关系事故,该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天程公司,实际车主为李某,其车辆系挂靠于天程公司。事故发生后,梁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天程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本案焦点问题是: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观点一:构成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由此可以看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驾驶员与被挂靠单位既可以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也可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观点依据:梁明德与无锡市天程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2010)锡民再终字第0020号
观点二:不构成劳动关系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与车辆挂靠单位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司机不受单位管理,单位不为其发放劳动报酬的,不能仅以存在挂靠协议认定二者存在劳动关系。
观点依据:夏津县通源重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董吉祯确立事实劳动关系案:(2008)夏民初字第60号
1. 怀远县万成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大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2013)蚌民一终字第00045号
2. 宫某先诉莱阳第二运输有限公司、姜某辉确认劳动关系案(2014)烟民一终字第1005号
3. 马某诉小斌、路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人民*报 2017年4月5日第3版
4. 万成公司诉王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人民*报 2014年2月12日第7版
1. 最高人民*《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法释[2006]行他字第17号)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据此,应当认定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为挂靠人聘用的司机在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足额的救济。
2.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关系有明确的法律含义,劳动关系的认定要件更加明晰。法释[2006]行他字第17号已被2017年9月22日最高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法释(2017)17号)废止,且被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所吸收,即“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司法解释已将此种责任界定为在发生工伤保险事故时被挂靠单位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而非确认司机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 最高人民*(2013)民一他字第16号答复:“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根据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精神,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其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车辆挂靠关系中,车主雇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拓展资料】
建立劳动关系以你本人是否实际工作,领取劳动报酬,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的工作为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作为主要判断标准,驾驶证在实际期对双方劳动关系的成立与否无实际影响。可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经济补偿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