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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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0 09:59
你的问题本身包含了一个的观点要先厘清,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这个观点,来源于不文明社会,立法者的文明程度不够高,以至于无法订立符合道德的法律。
联系理论阐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道德规范自然发起于人们的良知,在人们交易过程中,遵守道德规范的人们自然秉持着匡定正义的联系的文明。人们根据道德底线订立法律,要求每个人必须遵守,其所具备的强制性,反映善良的人们自我确认与社会认同的普遍要求,人人平等的基本关系。
在文明社会中,法律和道德是一致的,标准不同只是量化等级的不同。例如信口骂人(主观过失)罪,不道德,但不违法;因而打人(主观过失)罪,不道德,也违法,但是未必构成(量刑)犯罪。当伤害到一定的程度(主观过失)罪,不道德、违法、(量刑)犯罪。
法律评价人的行为基于道德评估,而道德评估一般采取联系的道德范式:
主义原则: 道德规范的本质,确定主体目标形式、准则与道义抉择方式,亦即道义。功效标准: 道德规范的附则,衡量实现目标的作为的价值观,亦即功德。名利观: 第一道德观。确认现实目标的价值以及符合道德的价值取向。荣辱观: 第二道德观。确认为人目标的价值以及符合道德的手段方式的选择。正义期望: 确认符合道德观的目标。道德风险: 存在破坏正义的主观因素、违背道德攫取目标的可能。文明的契约:标的及交易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道德的契约。权利与义务:契约的重点。约定围绕现实现目标的具体作为与达成目标后的利益分配。共同秩序: 道德规范的核心规则,约定人们共同确认的目标交易方式。自我保持: 确立恒久目标、特定价值观。在共同秩序下的个体精神包括利益、品格、尊严、名誉、特色的展现和保持。
在此基础上,法律评价人的方式体现在契约的重点,即权力与义务的约定和履行。
刑事体现在定性量刑:确认主观过失,即行为的性质,量化标准,行为的结果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