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和复制涉密载体有哪些保密要求?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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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3:41

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该注意经过审批编号登记,使用的时候要控制知悉范围
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同样应该经过审批编号登记手续,同时加盖控制印章,视同原件管理,更重要的是要看原件是否允许复制,如果是非本单位制作的文件,复制前应当经过原制发单位的批准。
*文件禁止复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3:41

1、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载体,应当经主管领导批准。
2、复制非本机关、单位产生的涉密载体应当经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制。
3、复制涉密载体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或删除密级标志。
4、复制涉密载体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加盖复制机关、单位的戳记,编制序号。复制件要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5、复制工作只能在本机关、单位内部进行;需要送外单位复制的,应交由定点单位复制。
6、严禁复制绝密级涉密载体。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必须经本机关、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非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3:42

根据《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据此,你按上述规定办理,不要超出该范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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