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7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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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2:44
刑法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未遂的特性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具有三个独特的特征,它们区别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首先,行为人已开始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与犯罪预备的主要区别;其次,犯罪未能达到既遂状态而停止,与犯罪完成形成对比;最后,犯罪停止在未完成阶段是由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这是与犯罪中止的区别所在。
犯罪预备和未遂的主要区分在于行为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即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着手行为,即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意图强行实施奸淫。预备阶段是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而实行阶段则是直接追求犯罪完成。
从时间角度看,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准备阶段,犯罪未遂发生在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可能出现在任何阶段。犯罪未遂的分类包括实行终了未遂与未实行终了未遂,以及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前者以行为是否完成为划分标准,后者依据行为能否构成实际的既遂犯罪。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有两个关键点: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允许比照既遂犯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尽管未遂犯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刑法中的“可以”字样意味着具体是否减轻处罚,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判断,可能是从轻处罚,也可能是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attempt of crime):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