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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报案可以导致中断诉讼时效,由于银行报案的行为,属于在权益受到侵害后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对于任何的纠纷,起诉、要求对方偿还债务等主动的要求对方履行义务的行为,都是可以使得诉讼时效中断的,中断期间债权人的权益依旧胡得到保障。
一、银行报案可否中断诉讼时效?
银行报案可以导致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适用中断、中止的制度。要作出区分的是,中断一般会重新起算诉讼时效,但如果是中止的话,那么之后导致时效中止的事由消失之后,诉讼时效还是会继续计算的。虽然普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但如果期间行为人不断的主张自己权利,存在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况,那么实际的诉讼时效其实就远远不止三年了。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主要有哪些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可使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主张权利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1、提起诉讼。起诉的性质为权利人主张权利之保护。基于这一性质,应对提起诉讼作扩张解释,使其不仅包括权利人向起诉的行为,而且包括权利人具有同样性质的其他行为,如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保护权利的请求,向申请强制执行,向清算人申报破产债权等。但权利人起诉后又自行撤诉,或因起诉不合法定程式被驳回的,不构成提起诉讼,因而不能使诉讼时效中断。
2、权利人主张权利。指权利人于诉讼外主张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可向义务人、保证人、义务人之代理人或财产代管人、调解委员会作出,其效力并无二致。
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其行使权利的行为,不合诉讼时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权利者之本旨,因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3、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作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这种表示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到确定,使诉讼时效失去适用理由,因而使时效中断。义务人对权利人的认诺表示,可以各种方式作出。以口头或书面对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通知、请求延期给付、提供担保、支付利息或租金、清偿部分债务等义务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皆构成认诺。
对于出现了不可抗力、另一方当事人向司法机关主张权益的,此时就出现了法定的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故此在此期间,即使债权人提出让自己偿还债务的请求,该债务人也是可以此时处于时效中断为由不履行义务的,并且行使此行为后也可以不支付赔偿金。